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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开冬危险驾驶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52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开冬,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52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开冬,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开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超、被告人孙开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孙开冬醉酒后驾驶豫AS919W号小型轿车,在本市二七区淮河路与勤劳街交叉口东北角刘记烩面门前,准备停车时遇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Y050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损两辆。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孙开冬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开冬的血醇含量为174.58mg /100ml。被告人孙开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开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机关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单、民事赔偿证据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某、崔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开冬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开冬犯危险驾驶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孙开冬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孙开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孙开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开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邢  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新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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