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79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爱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益凌,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会玲,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听栋,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小标,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益凌、魏会玲,被上诉人《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张灵全、吕小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40元,退还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马常有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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