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民刑初字第146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占文,男,1961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城关镇老城村。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占文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二、三月份,被告人徐占文将位于外环路北侧的约4亩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倒卖给他人,从中获利52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占文之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占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二、三月份,被告人徐占文将位于外环路北侧的约4亩其家承包的可耕地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倒卖给他人,从中获利52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徐占文的供述,证实2010年二、三月份,其将位于民权县外环路北侧的3.97亩地,卖给张国献等5人,每亩13万元,共计卖52万元。 2、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2010年二、三月份,其外外甥丁振华与张国献等五人从徐占文处买了一块地,大约共计四亩地,一共是52万元。 3、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1990年分给徐占文四亩地让他种地,徐占文将四亩地卖给别人盖房,听说卖了五、六十万。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占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占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占文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期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伟 审 判 员 王利双 人民陪审员 王孟太
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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