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张志永、阮爱芝、张中强、郑汝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睢民金初字第3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继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安彬,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张志永,男,1956年5月11日生。 被告阮爱芝,女
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睢民金初字第3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继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安彬,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张志永,男,1956年5月11日生。

被告阮爱芝,女,1956年7月16日生。

被告张中强,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郑汝青,男,1955年7月3日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简称睢县邮政银行)诉被告张志永、阮爱芝、张中强、郑汝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五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安彬、孙永罡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24日被告张志永在被告张中强、郑汝青的担保下在我处借款本金20000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被告张志永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自2013年3月份后就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根据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金14465.54元及利息1953.54元(截止2013年10月17日)。因阮爱芝与张志永系夫妻关系,一并要求阮爱芝承担归还借款责任,被告张中强、郑汝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第1、2被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和第1、2被告夫妻关系。2、小额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款借据,证明张志永借款的事实。3、联保借款申请表、联保协议合同及联保合同的说明。证明张中强、郑汝青担保的事实。6、借款试算清单,证明张志永欠本金及利息的事实。

四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张志永与阮爱芝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4日被告张志永与张中强、郑汝青互为联保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联保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被告张志永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自2013年3月份后就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义务。原告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收回下余借款本金14465.54元及利息1953.54。

本院认为,被告张志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归还借款,张志永与阮爱芝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要求阮爱芝与张志永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中强、郑汝青与张志永互为联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签订了联保协议,原告要求张中强、郑汝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志永、阮爱芝应予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465.54元及利息1953.54元(利息算至2013年10月17日,之后利息及罚息至付清款止)。

二、被告张中强、郑汝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红生

                                             

                                             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冬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