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确刑初字第321号 |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玉明,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玉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司玉明酒后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至马庄组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出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司玉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6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陈××、付××的证言,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司玉明主动缴纳罚金2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玉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玉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玉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守 军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琳 |
上一篇:上诉人西平县土杂再生资源购销中心、上诉人张会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