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3)汴行终字第38号 |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赵玲阁,女, 1957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童秋霞,女,1970年生。 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童秋霞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赵玲阁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杞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赵玲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玲阁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被上诉人童秋霞的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3)杞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代理审判员 何卫斌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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