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南召刑初字第229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云省,又名赵万省、赵三,男,1972年8月7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云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云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晚,被告人申云省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H2R29号三菱牌吉普车,行驶至南召县城关镇人民路劳动局门前路段,将车停放在路边,后被接到群众报警的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晚,申云省被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抽取,后经南召县卫生防疫站对抽取的血样进行检测:驾车人申云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云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聂×、方×、李×的证言,南召县卫生防疫站血液检测报告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云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系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申云省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云省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 长 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蒙 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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