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民刑初字第160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增祥,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增祥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于增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农历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于增祥在民权县北关镇李新庄废弃的学校院内居住期间,多次盗窃在此干木工活的王xx的桐木板36块。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于增祥又将王xx干木工活的电刨、手电锯偷走。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89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xx的陈述、证人常xx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照片、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增祥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增祥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部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增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怀钦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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