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民刑初字第158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桃琴,女,1953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伊川县酒后乡路庙村一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桃琴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桃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桃琴化名李小琴、李霞,以自己丈夫去世,找对象为由,在民权县程庄镇乔庄村先与闫玉生同居,后又与徐文成同居,骗取闫玉生人民币2000元、徐文成人民币4500元后离开。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桃琴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桃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桃琴化名李小琴、李霞,以自己丈夫去世,找对象为由,在民权县程庄镇乔庄村先与闫xx同居,后又与徐xx 同居,骗取闫玉生人民币2000元、徐文成人民币4500元后离开。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被告人李桃琴的供述,证实2012年春节前后,其在郑州打工期间,认识了民权县程庄镇的闫玉生,其以丈夫死了,和他过日子为由,骗了闫玉生2000元,后来在2013年以同样的方法骗了程庄镇乔庄村徐文成4000余元。 2、被害人闫xx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15日其通过同学认识了李1xx(后知道叫李2xx),二人通过联系,同居在一起,李小琴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其要钱,共要了2000元。后她又向其要钱,其看她不是过日子的人,就没给她,她生气就走了,再没回来。 3、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实2012年年底其邻居给其一个手机号,说是洛阳一个女的号,男的死了,原来和闫xx 过了几个月,现在不和他过了,其就和这个女的联系,这个女的说叫李霞,相互通了几次电话,其去洛阳和她见了面,她对其说丈夫死了,想再找一个,其就给她1000元。后来她以欠别人钱为由,向其要3000元,在民权其给她3000元和300元的路费,200元的电话费,共计4500元,在民权住一个星期,她就走了。 4、证人王xx、闫xx的证言,证实李桃琴化名李霞以找对象为由,骗取本村闫玉生、徐文成有六、七千元。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桃琴的身份情况。 <二>被告人李桃琴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收到条二份,证实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桃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桃琴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桃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伟 审 判 员 王利双 人民陪审员 王孟太
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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