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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保见诉唐帅、唐红旗、唐帅旗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汝民初字第2088号 原告唐保见,男,1945年7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唐帅,男,成年,汉族。(未到庭) 被告唐红旗,又名唐帅增,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唐帅旗,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唐保见诉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汝民初字第2088号

原告唐保见,男,1945年7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唐帅,男,成年,汉族。(未到庭)

被告唐红旗,又名唐帅增,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唐帅旗,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唐保见诉被告唐帅、唐红旗、唐帅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建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保见,被告唐红旗、唐帅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王玉芝系夫妻关系,王玉芝已去世,我们夫妇共生育三子,即唐帅、唐红旗、唐帅旗。现我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经汝州市王寨社会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不履行协议,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每年兑小麦200斤、玉米100斤,我治病所花医疗费由三被告每人承担三分之一。

被告唐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唐红旗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同意赡养父亲,我一直履行着赡养义务。

被告唐帅旗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同意赡养父亲,我一直履行着赡养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保见与王玉芝夫妇共生育三子,长子唐帅,次子唐帅旗,三子唐红旗,收养一女唐帅峰,现均已成家分门另过,精神状况均正常。王玉芝于2011年农历4月10日去世,原告的承包地于2012年秋分给被告耕种,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原、被告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唐保见生育了三子一女(女儿系收养),现原告年事已高,三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应当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每人每年兑小麦200斤、玉米100斤,医疗费由被告每人承担四分之一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符合本地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帅、唐帅旗、唐红旗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唐保见生活费100元,自2013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

二、被告唐帅、唐帅旗、唐红旗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唐保见小麦200斤、玉米100斤。

三、原告唐保见今后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凭医疗费单据由被告唐帅、唐帅旗、唐红旗各承担四分之一。

上述二、三项判决内容自2013年10月份起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耿 建 立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佩 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