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赵学亮诈骗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09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亮,又名赵留齐,男,生于1971年6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黄寨镇赵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09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亮,又名赵留齐,男,生于1971年6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黄寨镇赵营村三组。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新源里派出所抓获, 2013年6月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亮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学亮以和受害人邸金来合伙购买塔吊为由,谎称项城市亿嘉工地七号楼的“恒升”牌塔吊老板因急需用钱变卖塔吊,取得其信任后,骗取邸金来现金40000元。

    2、2012年6月份,被告人赵学亮以能在周口市接到建筑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张林威现金100000元。

    3、2012年5月份,被告人赵学亮谎称自己在项城市、山东菏泽市有建筑工地,以能从东北往工地发方木合伙赚钱为由,先后骗取王新芳现金80000元。

    4、2012年5、6月份,被告人赵学亮谎称自己在项城市承包的有建筑工程,需要支壳子板为由,将赵峰价值80000元的模板骗走。

    5、2012年8、9月份,被告人赵学亮以在王红丽和王金霜那买保险为由先后骗取王红丽现金19800元,王金霜现金5200元。

    6、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赵学亮以介绍王洪振(王站领)往其工地送砖为诱饵、以自己做板子生意为由,骗取王洪振现金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学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赵学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表示愿意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学亮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学亮以和受害人邸金来合伙购买塔吊为由,谎称项城市亿嘉工地七号楼的“恒升”牌塔吊老板因急需用钱变卖塔吊,取得其信任后,骗取邸金来现金40000元。

    2、2012年6月份,被告人赵学亮以能在周口市接到建筑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张林威现金100000元。

    3、2012年5月份,被告人赵学亮谎称自己在项城市、山东菏泽市有建筑工地,以能从东北往工地发方木合伙赚钱为由,先后骗取王新芳现金80000元。

    4、2012年5、6月份,被告人赵学亮谎称自己在项城市承包的有建筑工程,需要支壳子板为由,将赵峰价值80000元的模板骗走。

    5、2012年8、9月份,被告人赵学亮以在王红丽和王金霜那买保险为由先后骗取王红丽现金19800元,王金霜现金5200元。

    6、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赵学亮以介绍王洪振(王站领)往其工地送砖为诱饵、以自己做板子生意为由,骗取王洪振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邸金来、张林威、王新芳、赵峰、王红丽、王金霜、王洪振陈述,证人段涛、李爱国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塔吊照片四张、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塔吊手续、发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明细对账单、收款条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新源里派出所出具的赵学亮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34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庭审中,被告人能主动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学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丽亚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毛秀云

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志涛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刘振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