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3)柘民初字第1535号 |
原告梁春艳,女。 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铁钢,男。 原告梁春艳诉被告楚铁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凤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广远及被告楚铁钢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坚决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 被告辩称:我们平时感情较好,我没有打过原告,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在柘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儿子楚某某,2008年5月12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二人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自觉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并不影响夫妻关系的和好,且原告亦未提供夫妻关系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为了尽可能挽救一个家庭,使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受伤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梁春艳与被告楚铁钢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凤祥
二○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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