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兰民初字第1336号 |
原告彭娜娜,女,1987年4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二朋,男,1986年8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孔德耀,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娜娜与被告张二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三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娜娜、代理人孟凡新及被告张二朋、代理人孔德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腊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1月4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一直在外打工,认识后都是电话联系,并没有面对面的接触过,相互了解太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太扭、太古怪,不把原告当一家人看待,也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致使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每次因生气回娘家,被告从不去接原告,对原告漠不关心,麻木不仁,让原告感受不到一点点的关爱。被告还时常对原告说他外面已有媳妇,让原告遇见比他好的,随时都可以提出离婚嫁给别人,原因是他不想承担结婚后应该承担的义务。还说他根本不喜欢原告,是他母亲所逼才与原告结婚。为了这个家,原告多次劝被告好好过日子,但被告只听他娘的话。被告的做法让原告心灰意冷,原被告的感情也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特具状,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三组合家具一套、影视墙一套、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方桌一个、大小椅子六把、被子十条、小床一个、门帘一个、凉席一个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都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前经过了一定的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是经过慎重考虑、完全自愿才结的婚,被告婚后对原告体贴、爱护,被告在外也没有别的女人,原被告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非坚持离婚的话,因被告在结婚时借了很多债,致使被告家生活困难,原告应返还被告给原告的见面礼20000元和4000元、结婚时原告索要的10000元、下车礼4000元、磕头礼12000元、买金项链的4500元、买电车的2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外出打工。2013年6月,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吵架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证人证言等与庭审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吵架,并且原告近期一直在娘家居住,但仅此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娜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娜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三民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亓国战(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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