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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慧交通肇事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34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志慧,男,生于1990年3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袁老乡老户庄村四组。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34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志慧,男,生于1990年3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袁老乡老户庄村四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5月2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志慧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志慧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18是20分,被告人袁志慧驾驶豫p-8665D号二轮摩托车在商水县袁老至平店乡凡庄村路口处,与同方向向左转弯的被害人李保玉驾驶的豫P-8302L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保玉及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乘车人李光华、王攀三人当场死亡,豫P-8302L号摩托车摩托车乘车人凌寒及豫P-8665D号摩托车乘车人詹秀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商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志慧、被害人李保玉应负同等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袁志慧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袁志慧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59000元,均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詹秀英、凌寒陈述、证人刘帅光、李亚辉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商水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志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三人死亡、二人受伤,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中,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已履行,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志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丽亚

    二0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志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