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新密刑初字第59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德鹏,男,1976年1月6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德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德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苏德鹏酒后驾驶豫A315U轿车,沿新密市青屏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开阳路交叉口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苏德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4mg/100ml。苏德鹏于2013年6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德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血醇检验报告单,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及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德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德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苏德鹏所犯危险驾驶罪行,依法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苏德鹏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德鹏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任何事故,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德鹏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杨晓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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