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民刑初字第147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刚,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人李振远,男,1993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刚、李振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刚、李振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刚、李振远伙同李景芳(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在民权县孙六镇孙六集南村,提供赌具以猜谜形式多次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50余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刚、李振远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刚、李振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刚、李振远伙同李景芳(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在民权县孙六镇孙六集南村,提供赌具以猜谜形式多次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50余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刚的供述,证明2011年农历11月份,胡集的李景芳在孙六南街开场子以猜谜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李景芳在孙六南街开场子有20多天,每天能赚几千块钱。后来李景芳将场子移到司xx家老李让其参与,给其三分一的股份,赚钱三人分,赔钱不让其出,其主要是照看场子不让人闹事,干有三天就被抓了。 2、被告人李振远的供述,证明2011年农历11月份,其父亲李景芳让其和他一块到孙六集南边的一个屋子里参与组织“猜奖”赌博,其负责把开好的存根和钱从开票处拿着交给柜台,老板再收起来,然后开奖。一共有三个老板,其父亲李景芳,还有刘刚。他们三个拿出四五千元作股份,得到的钱再分. 3、同伙李景芳的供述,证明2011年12月份,其和曹县楼庄的六子、大寨村的志远在民权孙六街南头丁字路口开设赌场,干有十多天。后来又和刘刚、谢良国在孙六镇孙六集南头一家开设赌场,干有三天就被抓了。 4、同伙谢良国的供述,证明2011年农历11月份,胡集的老李找到其,让其跟着他跑,他说在孙六开了一个赌博场,让其负责开车接送他,车费一天200元,其参与了三天,其也负责在赌场照看生意。 5、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胡集的一个叫老李的跟几个人还有山东的一个人在孙六集上开了一个赌场,一共干了有二十多天,其在那买过三张票,花了六十块钱,结果一分钱也没中,等于输了六十块钱。 6、证人寨xx的证言,证明在孙六南村看到有很多人参与赌博,其去找其丈夫,怕他参与赌博,他不在那,赌场里的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让其在那开票,其一共开了十几张票,期间其花二十块钱赌博,也没中奖。 7、证人庞xx的证言,证明其集上孙六南村有以“猜谜”形式赌博的,其听说开票每天给60块钱,其就到谜场开票去了,其就开了一下午就被抓起来了。 8、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其村的孬蛋(大名刘刚)找其商量,说想把迷场设在其家,每天给50元钱,其就同意了,生意开始后他又让帮忙在迷场上开票和收钱,每天开给其60块钱的工资,其一共干了三天就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到刑警队了。今天被带到刑警队的几十个人基本上都参与了赌博。 9、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其在家闲着没事干,就找孬蛋(刘刚)商量,说想跟着在场子里干点活,当时孬蛋就同意了,他每天给其60块钱,让其和其她几个人一样帮忙开票收钱。只干一天就被民警查获并带到了刑警队。今天被带到刑警队的几十个人基本上都参与了赌博。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及住址。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刚、李振远伙同他人提供赌博的用具,以猜谜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李振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利双 审 判 员 王雪峰 人民陪审员 王孟太
二○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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