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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腾振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19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腾振,又名鲁国振,男,生于1962年7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鲁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19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腾振,又名鲁国振,男,生于1962年7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鲁台镇邓庄村136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危险物质,于2013年6月1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腾振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腾振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8日上午,商水县公安局黄寨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鲁腾振在黄寨镇童岗行政村黄桥自然村一出租屋内非法生产鞭炮,当场查获被告人鲁腾振非法配制的烟火药14.5千克,非法生产的鞭炮半成品1.5万盘,并查获鞭炮机2台、装捻机5台,及配制烟火药所需的高氯酸钾、铝粉、硫磺等原料。经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所查获的爆炸物为自制烟火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腾振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鲁腾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上说的爆炸物有没有配成的铝粉。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上午,商水县公安局黄寨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鲁腾振在黄寨镇童岗行政村黄桥自然村一出租屋内非法生产鞭炮,当场查获被告人鲁腾振非法配制的烟火药14.5千克,非法生产的鞭炮半成品1.5万盘,并查获鞭炮机2台、装捻机5台,及配制烟火药所需的高氯酸钾、铝粉、硫磺等原料。经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所查获的爆炸物为自制烟火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鲁腾振供述:我是2012年11月左右在商水县黄寨镇黄桥村一个没人住的院子里生产花炮,黑火药是我自己配制的,黑火药的成分有高氯酸钾、铝粉、硫磺、珍珠粉,生产的花炮半成品都卖给楚云萍了。生产花炮用了五台装捻机、,请了三个人装捻。2、证人楚云萍证言:我是给淮阳县鲁台乡邓庄的鲁腾振干的,炮厂是他自己出资干的,俺嫂子王桂英也是我叫来的。我买鲁腾振弄好的一盘一盘的散炮,然后我就用我自己带的鞭炮机鞭炮,鞭好炮再包装好,装成箱,自己联系客户,让鲁腾振用车送过去。3、证人王桂英证言:楚云萍去买那老板的炮,买的是整盘的散炮,那老板没有人鞭,楚云萍就拉着我去帮她鞭,鞭好以后装箱拉走。我是和楚云萍一起去的。4、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结论、光盘一张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腾振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庭审中,被告人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腾振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

    二、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被告人非法制造的烟火药、鞭炮及犯罪使用的工具鞭炮机2台、装捻机5台及相关原料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丽亚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毛秀云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志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