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5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俊,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利香,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赵艳丽,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广森、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俊因与被上诉人赵艳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香,被上诉人赵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高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张慧勇 审 判 员 李光胜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井 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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