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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银会故意伤害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72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佟银会,男,生于1990年3月26日,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巴村镇娄庄村五组。因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72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佟银会,男,生于1990年3月26日,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巴村镇娄庄村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8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6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银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曾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银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0日21时许,在商水县巴村镇繁星KTV,商水县巴村镇娄庄村村民佟银会、娄营雷、刘峰戈、刘金伟、刘亚辉(此五人已判刑)等人因琐事与巴北村村民贾耀东、贾军飞、贾银飞、贾威凯、王二伟等人发生矛盾并发生撕打,在撕打中贾耀东被佟银会、娄营雷、刘峰戈、刘金伟、刘亚辉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贾耀东右颧骨骨折,其的此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耀东陈述,证人刘峰戈、刘金伟、娄营雷、刘亚辉、贾银飞、贾巍凯、贾振川、贾军飞、王二伟、袁攀乐、邵炳炎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银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主动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佟银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毛秀云

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志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