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31号 原告李运福。 委托代理人龙春良,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福诉被告苏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福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运福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福撤回对被告苏金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经原告李运福申请,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高中杰 审 判 员 郑远来 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涵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