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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福与苏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31号 原告李运福。 委托代理人龙春良,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福诉被告苏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福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31号

原告李运福。

委托代理人龙春良,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福诉被告苏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福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运福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福撤回对被告苏金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经原告李运福申请,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高中杰

审 判 员  郑远来

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涵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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