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37号 原告罗毓才。 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民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太平桥营销服务部,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西南汽车城12栋151、152号门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毓才诉被告黄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太平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毓才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毓才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毓才撤回对被告黄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太平桥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7元,经原告罗毓才申请,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高中杰 审 判 员 郑远来 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涵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