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伍桂妹。 委托代理人李雪霜,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伍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桂妹诉被告伍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桂妹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桂妹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桂妹撤回对被告伍春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伍桂妹负担。 审 判 长 高中杰 审 判 员 郑远来 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