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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桂妹与伍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伍桂妹。 委托代理人李雪霜,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伍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桂妹诉被告伍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桂妹于2015年11月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伍桂妹。

委托代理人李雪霜,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伍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桂妹诉被告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桂妹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桂妹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桂妹撤回对被告伍春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伍桂妹负担。

审 判 长  高中杰

审 判 员  郑远来

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冬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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