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61号 被执行人:王靡格。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王靡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罗俊青 审判员 曾石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90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81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61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42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6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6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