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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波与王靡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黄波。 被执行人:王靡格。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王靡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黄波

执行人:王靡格。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王靡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罗俊青

审判员  曾石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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