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肖国强。 委托代理人邓昌芳,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玉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强诉被告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国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国强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国强撤回对被告李玉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经原告肖国强申请,本院院长同意,予以免交。 审判员 郑远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