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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强与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肖国强。 委托代理人邓昌芳,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玉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强诉被告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国强于2015年11月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肖国强。

委托代理人邓昌芳,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玉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强诉被告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国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国强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国强撤回对被告李玉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经原告肖国强申请,本院院长同意,予以免交。

审判员  郑远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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