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598号 原告黄如立。 委托代理人廖俊东,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振禄。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立与被告滕振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如立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全部偿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如立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如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黄如立负担。 审判员 李瑶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