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裁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陈启元,农民。 被执行人蒋助国,农民。 申请执行人陈启元与被执行人蒋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助国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启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助国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启元执行标的款51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启元与被执行人蒋助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1)灌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良豪 审 判 员 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莫 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