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47号 原告林某。 被告杜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林某诉被告杜某乙民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甲、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甲、林某承担。 审判员 郑远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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