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711号 原告石盛庚。 委托代理人曾祥东、唐蓝青(实习),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光辉。 被告华北城(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津区下朱庄街华北工业原料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任有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饶市宏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叶挺大道15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公司,住所地武清区泉发路8号。 负责人王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盛庚诉被告杨光辉、华北城(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市宏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盛庚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盛庚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盛庚撤回对被告杨光辉、华北城(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市宏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经原告石盛庚申请,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高中杰 审 判 员 郑远来 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涵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