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立刑初字第7号 自诉人李远森。 被告人周文龙。 自诉人李远森以被告人周文龙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李远森起诉周文龙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不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李远森对被告人周文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陆建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