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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某与陆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一初字第186号 原告岑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三领,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毅,广西通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一初字第186号

原告岑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三领,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毅,广西通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29元,依法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龙忠华

代理审判员  劳 珍

人民陪审员  黎珀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小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