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一初字第186号 原告岑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三领,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毅,广西通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29元,依法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龙忠华 代理审判员 劳 珍 人民陪审员 黎珀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小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