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一初字第165号 原告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宗平,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8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