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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委会米吉村民小组与钦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钦南行初字第7号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委会米吉村民小组,地址: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 诉讼代表人黄其善,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良,钦州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钦南行初字第7号

原告钦州市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委会米吉村民小组,地址: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

诉讼代表人黄其善,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良,钦州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地址: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唐琮沅,市长。

委托代理人梁昭炳,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云艳,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南分局干部。

第三人广西锰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钦州市建设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韦庆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农涛,广西锰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委会,地址: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

法定代表人颜福龙,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忠文,钦州市钦南区司法局黄屋屯镇司法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培育,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委会支书。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委会米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米吉村民小组)不服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钦州市政府)于2012年2月1日核发给第三人广西锰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锰华公司)钦国用(2012)字第B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外协调,米吉村民小组与锰华公司等单位在庭外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了行政纠纷。为此,米吉村民小组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米吉村民小组诉钦州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庭外协调下,米吉村民小组与锰华公司等单位在庭外自愿解决了行政纠纷,米吉村民小组认为其诉讼目的已得到了实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委会米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光村委会米吉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长  裴雄南

审判员  梁 东

审判员  邓英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