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936号 原告谢竹胜。 被告谢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竹胜诉被告谢海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竹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竹胜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竹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竹胜负担。 审 判 长 高中杰 代理审判员 韦华涛 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涵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