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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发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德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发新,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抓获,11月2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2日经德保县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德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发新,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抓获,11月2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2日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仁毅,广西天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发新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发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韦发新和李树科到田东县宏顺汽车租赁行,租用桂L×××××丰田凯美瑞轿车。随后,韦发新通过假证件制作人,制作桂L×××××丰田凯美瑞轿车的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5月11日,韦发新将桂L×××××轿车及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抵押给杨某,骗取杨某人民币1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2014年6月某日,被告人韦发新向邬某提出借款6万元,与邬某一起做生意的王某表示需要提供抵押物。韦发新通过假证件制作人,制作房屋所有权人为本人及妻子所有的德保县华银铝生活区如意园的10-2-601假房产证,所有权人为其弟韦某的德保县华银铝生活区花园小区9-5502假房产证。6月5日,韦发新将以上两本假房产证抵押给王某,骗取王某6万元。6月7日,韦发新让朋友梁某在平果县忠義汽车租赁行租用桂L×××××长安轿车。后韦发新通过假证制作人,制作桂L×××××长安轿车所有权人为韦某的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6月9日,韦发新将桂L×××××长安轿车及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抵押给邬某,骗取邬某8万元。

2013年3月份,韦发新与黄某丙一起做中介房产二贷款生意,后因资金周转匮缺,韦发新对黄某丙谎称通过朋友能办到扶贫贷款。随后,韦发新以先存钱入银行才得到银行贷款为由,骗取黄某丙20.6万元。2014年3、4月,在黄某丙不断催促下,韦发新将3万元还给黄某丙。之后一直都找借口推拖,直至案发尚有17.6万元为归还。

2014年6月2日,韦发新在田东县城鑫鹏汽车租赁车行租用桂A×××××东风日产小轿车。随后,韦发新通过假证制作人,制作桂A×××××轿车所有权人为韦某的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次日,韦发新将桂A×××××轿车及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抵押给李某,骗取李某8万元。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杨某、邬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韦某、李树科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韦发新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韦发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韦发新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发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向邬某借款6万元和黄某丙转账给其20.6万元是民事借贷,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内;向杨某、邬某(指8万元的借款)、李某借款时借条或协议上记载的数额已含利息,应予以扣除;已向杨某还款1.5万元,向邬某还款2万元,向黄某丙还款4万余元;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韦发新一致。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韦发新和李树科到田东县宏顺汽车租赁行,租用桂L×××××丰田凯美瑞轿车。随后,韦发新通过假证件制作人,制作桂L×××××丰田凯美瑞轿车的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5月11日,韦发新将桂L×××××轿车及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抵押给杨某,骗取杨某人民币1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被告人韦发新的供述;(3)借款协议;(4)德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汽车租赁合同;(6)韦发新、李树科身份证复印件;(7)证人潘某甲、罗某、李树科的证言;(8)桂L×××××轿车行驶证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

2、2014年6月5日,被告人韦发新向邬某提出借款6万元,邬某当天即通过工商银行按韦发新的授意向户名为陆洪章的账户转账6万元,双方约定十天内还款。过了两天,韦发新又向邬某表示借款8万元,与邬某一起做生意的王某表示需要提供抵押物。6月7日,韦发新让朋友梁某在平果县忠義汽车租赁行租用桂L×××××长安轿车。韦发新即通过假证制作人,制作桂L×××××长安轿车所有权人为韦某的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6月9日,韦发新将桂L×××××长安轿车及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抵押给邬某,邬某即通过工商银行向户名为韦发新的账户转账7.44万元。经邬某多次催促,韦发新仍无力还款。韦发新提出拿其与妻子的房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邬某同意。韦发新即通过假证件制作人,制作房屋所有权人为本人及妻子所有的德保县华银铝生活区如意园的10-2-601假房产证,并交给邬某。邬某见房产证上有韦发新妻子名字,遂要求其妻也在借款协议上签字,韦发新妻子表示拒绝。韦发新又提出以其弟韦某的房产证作抵押。后韦发新又通过假证件制作人制作了所有权人为韦某的德保县华银铝生活区花园小区9-5502假房产证交给邬某作抵押,并由韦某以其名义向王某补写了借款6万元的借条和借款8万元的借款协议。直至案发,韦发新已归还借款2万元,尚有11.44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邬某的陈述;(2)被告人韦发新的供述;(3)证人王某、韦某、梁某、谭某、潘某乙的证言;(4)借条及借款协议;(5)德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

3、2013年3月份,韦发新与黄某丙一起做中介房产二贷款生意,后因资金周转匮缺,韦发新对黄某丙谎称通过朋友能办到扶贫贷款。随后,韦发新以先存钱入银行才得到银行贷款为由,骗取黄某丙20.6万元。2014年3、4月,在黄某丙不断催促下,韦发新将3万元还给黄某丙。之后一直都找借口推拖,直至案发尚有17.6万元为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2)被告人韦发新的供述;(3)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

4、2014年6月2日,韦发新在田东县城鑫鹏汽车租赁车行租用桂A×××××东风日产小轿车。随后,韦发新通过假证制作人,制作桂A×××××轿车所有权人为韦某的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次日,韦发新将桂A×××××轿车及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抵押给李某,骗取李某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被告人韦发新的供述;(3)韦发新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4)汽车租赁合同;(5)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6)机动车所有人为韦某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