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一初字第260号 原告雷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黄素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