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卢某,下岗工人。 被告苏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2日以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待收集到新的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