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126号 被执行人:吴庆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庆启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