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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家志、李高浪等与顾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470号 原告:方家志。 委托代理人方笑春,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分所。 原告:李高浪。系被告方家志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方家志。 委托代理人方笑春,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470号

原告:方家志。

委托代理人方笑春,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分所。

原告:李高浪。系被告方家志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方家志。

委托代理人方笑春,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分所。

被告:顾云芳。

委托代理人蒋君红,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9月18日

待裁事项:原告方家志、李高浪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晶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 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