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470号 原告:方家志。 委托代理人方笑春,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分所。 原告:李高浪。系被告方家志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方家志。 委托代理人方笑春,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分所。 被告:顾云芳。 委托代理人蒋君红,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9月18日 待裁事项:原告方家志、李高浪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晶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 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