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孟宗诚。 被执行人孟宗友。 本院在执行孟宗诚申请执行孟宗友相邻用水纠纷一案中,对(2015)全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全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文荣 审判员 刘维雄 审判员 胡秧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