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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宗诚与孟宗友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孟宗诚。 被执行人孟宗友。 本院在执行孟宗诚申请执行孟宗友相邻用水纠纷一案中,对(2015)全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孟宗诚。

执行人孟宗友。

本院在执行孟宗诚申请执行孟宗友相邻用水纠纷一案中,对(2015)全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全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文荣

审判员  刘维雄

审判员  胡秧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