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234号 原告吴毓高。 委托代理人陆玎,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桂金。 被告廖波。 委托代理人梁廖香。 被告卢凤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毓高诉被告蒙桂金、廖波、卢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毓高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毓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毓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毓高负担。 审 判 长 李昌明 人民陪审员 陆愈峰 人民陪审员 蓝上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