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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毓高与蒙桂金、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234号 原告吴毓高。 委托代理人陆玎,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桂金。 被告廖波。 委托代理人梁廖香。 被告卢凤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毓高诉被告蒙桂金、廖波、卢凤丽民间借贷纠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234号

原告吴毓高。

委托代理人陆玎,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桂金。

被告廖波。

委托代理人梁廖香。

被告卢凤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毓高诉被告蒙桂金、廖波、卢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毓高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毓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毓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毓高负担。

审 判 长  李昌明

人民陪审员  陆愈峰

人民陪审员  蓝上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