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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逢与百色市恒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右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金玉逢, 被执行人百色市恒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体育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二初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右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金玉逢,

执行百色市恒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体育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百色市恒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玉逢尚欠货款本金19986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息计到2014年3月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百色市恒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百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百色市恒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百城支行60×××68帐户上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蔡启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