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黄兴旺。 被执行人:南宁市富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亮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萍,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兴旺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富贵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盘利斌 审判员 冯雪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