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韩泽。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号鑫利华商厦2301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韩泽申请执行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良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的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罗俊青 审判员 曾石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