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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甲与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1106号 原告邹某甲。 被告邹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甲与被告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1106号

原告某甲

被告邹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与被告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