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1106号 被告邹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甲与被告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90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81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61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42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6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6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