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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第1089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雷灿荣,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师邦,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第1089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雷灿荣,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师邦,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以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