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第1089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雷灿荣,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师邦,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以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