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全民初字第2012号 原告唐双权。 被告唐彰忠。 被告唐冰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双权诉被告唐彰忠、唐冰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双权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双权撤回起诉。 本案收受理费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双权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