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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与韦灵、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右执字第668号 申请执行人李刚。 被执行人韦灵。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百色银监分局办公室大楼。 本院在执行李刚申请执行韦灵、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右执字第668号

申请执行人李刚

被执行人韦灵。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百色银监分局办公室大楼。

本院在执行李刚申请执行韦灵、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韦灵、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灵、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于2015年11月27日支付执行款400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4)右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覃绍泽

审判员  张就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