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159-1号 申请执行人:梁河。 被执行人:阮家和。 本院在执行梁河申请执行阮家和关于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阮家和名下位于北海市银海区西塘镇和兴新村示范小区B5号占地面积80平方米的房地产一幢。目前未能处理,申请执行人梁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159号案件予以结案。 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