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741号 原告黄乃耀。 委托代理人李培东,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子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乃耀与被告周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乃耀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乃耀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乃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黄乃耀负担。 审判员 李瑶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