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黄锦天。 本院在执行黄锦天申请执行马玉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马玉平长期不在家,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北苑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玉平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玉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锦天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因目前不能确定被执行人马玉平的下落,申请执行人黄锦天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玉平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廖思养 审判员 冯雪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